银行代销理财产品逾期,可以要求银行兑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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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王昊说财富第 1882篇原创文章
· 全文共2203字,阅读时长约6分钟
在理财上一直小心翼翼的小刘刚刚庆幸自己没有碰过第三方财富公司的理财产品,就被银行客户经理告知,自己在银行平台上认购的信托产品无法按期兑付。小刘觉得银行辜负了自己的信任,想起诉银行兑付,他能扳回一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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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跟银行要赔付
小刘是个谨慎的人。
虽然过去因为种种原因小有家资,但是他从来不会乱投资,不把钱投进自己把握不住的那种回报很高风险更高的领域当中。
他甚至连理财产品都不会再第三方财富公司买,每次看到什么P2P爆雷之类的新闻,在暗自庆幸的同时,也在心底生出一股优越感。
只是最近,这种优越感被打破了:
他在银行平台认购的信托产品,如今无法按期兑付。
小刘觉得,银行身为最有信誉最可靠的机构,如今辜负了自己的信任,打算起诉银行获得赔付。
但是他对于法律上的规定,确实不怎么了解,于是就想要询问专业人士,自己跟银行打官司有没有可能赢。
他联系了我所的诉讼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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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的案例
小刘的情况并不是个案,我们也搜索到了很多相类似的案例,由于大多数投资者并不清楚法院对这样的诉求是什么态度,我们特地整理了一些比较代表性的判决。
首先是个关于浙江人穆某的案例,她通过代销机构投资了信托产品,后来延期兑付,就有了这场官司。
穆某在2018年11月29日填写申请表,确认某证券公司作为代销机构向她推介“XY”信托产品。
认购后不久,就收到了令人不安的消息:相关信托产品项下保证人被刑事拘留,信托公司则一直没收到重要的回购款项,因此没法按期兑付。
于是,穆某把代销机构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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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关键
那么法院对于这起案件是怎么判决的,遵循着怎样的思路?
法院查明,代销机构已经遵照法律规定,对信托公司及产品等多方面进行了审查并向有关部门报备,履行了相关义务。
而相关合同还显示,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而产生的责任由代销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另外,法院也查明,该证券公司已经确定穆某有足够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且没有对她进行夸大宣传,比如保本增值、刚性兑付等。
最终,对于穆某的相关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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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案例
裁判文书网上,曾披露一则民事判决书。
上面显示,有一家事业单位经过银行的推荐,购买了一款信托理财产品。
在产品承诺书上,信托公司承诺对优先受益人保本保息。
然而过去了一年,产品到期,这个单位却没收到信托公司的收益,不仅如此,投进去的大几百万本金也没拿回来。
于是这家单位把银行和信托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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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30%
法院经过认真审理,了解了整件事的经过和重点。
其中的关键点是:
信托公司实控人做出了某种授意和安排,让公司销售人员打通一些银行的销售渠道,还激励银行工作人员向人们宣传和推介产品。
具体激励思路,就是给银行人员销售提成。
银行客户并没有对详情进行调查,直接全盘相信了宣传话术当中的保本保息、没有风险,并且在委托认购合同上签字。
因此,法院认定,银行推介理财产品的时候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同时委托人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时候需要走规范的审批程序,并且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也应该比普通人高一些。
综上所述,委托人负主要责任,银行承担30%的责任。
另外,在裁判文书网上的类似案例,当投资者并非单位而是“个人投资者”,那么同样的条件往往会判银行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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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尽责很关键
上面两个案例,都是投资人没有直接在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而是在银行等代销机构的介绍和引导之下,在银行等机构里完成手续,把钱投入信托产品当中。
专家表示,信托公司和代销方实际上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适当性义务就是用来约束发行方和代销方的。
根据九民纪要、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信托产品的代销案件中,如果金融产品的发行者或代销者没有尽到适当性责任,从而导致了购买金融产品的消费者遭受损失,那么他们都需要负责。
也就是说,只要可以明确金融产品发行者或者代销者没有尽到责任,那么这两边都可以成为投资者的被告,不管是单独要求其中的某一家进行赔偿,还是同时向二者要求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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恍然大悟的小刘
看过上面的案例和详细分析,小刘明白了,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出于依赖银行或客户经理的介绍而起诉银行是基本没有胜诉的几率的,除非能证明银行作为代销者没有尽到适当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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